构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深基坑等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证取样、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技术质量核查、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
6、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沟通协调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有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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