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后应按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平行检验。
第二十条 凡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内业资料整理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分类有序。
第二十四条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章 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2、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3、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协助安全评价、协助安全事故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
审核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照计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有效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应建立每周工地例会制度,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资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人员变更、人员到岗等情况;
2、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核查重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情况等;
3、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
4、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5、核查项目监理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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